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姚家荆戈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翠芝,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刘家院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中***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42364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明明
审判员  王进兵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