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4179号之一
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岸芷汀兰二期南。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福州路南。
被告:青岛众旺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福州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雅慧,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众旺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众旺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众旺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伟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仲笑萱
书 记 员 徐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