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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崖头**建材经销部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482号
原告:**市崖头**建材经销部,工商注册号:371082600406112,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三区。
法定代表人:唐庆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晓燕,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87585021J,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岸芷汀兰二期南烟台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董事长。
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CCGW59,住所地**市崂山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涛,经理。
原告**市崖头**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市崖头**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崖头**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崖头**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孙爱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