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6876号
原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岸芷汀兰二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87585021J。
法定代表人:李桂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闽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285053058804A。
法定代表人:李艳清,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原被告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