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莱西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岸芷汀兰二期南烟台路西50米。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市龙口东路9号。
原告***与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