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5民初6477号
:寸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杂,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海滨,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人。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人。
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龙口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
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岸芷汀兰二期南烟台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于海滨与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寸沟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杂、原告于海滨、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海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812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被告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莱西市部分乡镇的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发包给***、于海滨受雇于***做小工工作,日工资160元,约定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按月结算。2021年2月28日***、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于海滨出具欠条1张,欠条载明:“今欠于海滨2020年工资人共计人民币16,600元(壹万陆仟***整)最迟将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经于海滨多次催要,***、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于海滨8120元未付。
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汇丰源基础建设工程队、青岛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