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兴化市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人民路196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路13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兴化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戴窑镇人民政府、兴化市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未对房屋损坏进行全面的鉴定,鉴定结论部分错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重新委托*苏金麟技术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对因施工工程造成的房屋损坏进行了全面的鉴定,是对*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未鉴定部分的纠正和补充,证明了*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结论的错误与不足,该鉴定结论的不足导致申请人未获公平赔偿,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对***的身份认定错误,***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法院未予以认定,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兴化市宏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可能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申请人未提出上诉,且原审判决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接受被申请人的履行款项,从而体现了申请人是服从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通过上诉程序解决。如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方可进行再审。上诉程序是常规救济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本案***无正当理由未经上诉程序而直接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