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1569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惠强,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1栋513、515、517、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90294J。
法定代表人钟永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玥淇,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惠强,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帅、王玥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工作岗位:机务钳工。
三、离职时间:2018年2月23日。
四、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工资102000元;2、被告支付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569500元(2012年7月至2018年2月);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500元;4、被告为原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用。
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六、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02000元(8500元×12个月,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被告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500元(8500元×6个月×2+1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七、本院裁判意见及结果: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8年2月23日书写了辞工报告,称因工作能力有限,岁数已大,要求辞工,并将该辞工报告提交了给了被告方,被告对原告的辞工申请予以同意,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由原告主动提出的,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苑广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楚烁
书记员 林君衡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