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

谈家明、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21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西侧万骏汇商务公寓1栋513、515、517、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9029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合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为:1、合力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02000元(8500元×12个月,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合力公司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500元(8500元×6个月×2+1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合力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如下:被上诉人合力公司立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02000元(8500元×12个月,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判令被上诉人合力公司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500元(8500元×6个月×2+1个月)。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合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行辞职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合力公司实施《关于***、**、XX武的处分公告》行为中出现上诉人***的名字,上诉人***离职的原因是被辞退。二、即使上诉人***系自行辞职,被上诉人合力公司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合力公司多年未与上诉人合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
被上诉人合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确认《辞工报告》系由其签署。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合力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二、被上诉人合力公司应否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焦点一,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一审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合力公司提交《辞工报告》主张上诉人***主动辞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合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就违法解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关于***、**、XX武的处分通告》中的通告落款日期在其提交《辞工报告》且公司已批准其申请之后。其虽主张《辞工报告》系受被上诉人合力公司欺骗所签署,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合力公司的主张认定上诉人***系主动辞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合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唐林波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