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452号
原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芝,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倪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