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吉海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海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岩路236号1幢124室-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吉海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安吉海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吉海沃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芝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