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23275号
原告:浙江****能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圣泉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能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浙江****能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能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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