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03民初6364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