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591号
原告:河北中装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东明国际家具博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7358768Q。
法定代表人:王铁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彦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苓功,男。
被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河北中装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装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河北中装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