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7民初2233号
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街3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9元,由原告启东市海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一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