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初390号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鹏,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1元,减半收取3455.5元,由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扬
审判员***
审判员于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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