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5388号
原告:郑州南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南瑞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太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南瑞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南瑞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