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世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51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