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经开执异字第0000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魏世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与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格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鑫格林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鑫格林公司称,第一,异议人的公章因被他人伪造,并以该伪造的公章签订合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行使诉讼权利,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第二,(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案件存在多处疑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判决错误;第三,(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案件保全以及后续的执行方式存在问题。
本院查明,(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案件,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佳美公司申请于2013年7月25日查封异议人鑫格林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土地(土地证号:武开国用2008第**号)。(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佳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11日,异议人鑫格林公司向本院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就我公司在贵院因合同及劳动争议纠纷所发生的七宗案件,我公司新股东正在积极的筹措资金。……为表明我公司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在此我公司承诺,对于武汉金华夏紧固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劳动纠纷案;向常玉劳动纠纷案;胡曼劳动纠纷案以及武汉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科发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七案不迟于2014年12月底前给予解决”,但异议人鑫格林公司就本案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异议人鑫格林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三项事实理由,均与本案的执行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如异议人认为(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735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异议人鑫格林公司认为本院超标的查封,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查封异议人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土地,并未明显超标的且该查封并非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综上所述,异议人鑫格林公司对本案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郑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甘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阮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