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异7号
异议人**,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魏世想。
本院在执行(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43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鑫格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将异议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除。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17年3月20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礼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