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鄂0114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世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佳美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规罚【2016】0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罚款1.34万元。
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规罚【2016】0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规罚【2016】0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规罚【2016】0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1.34万元的申请执行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