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5612号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三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苏靖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蒋俊民。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蕊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