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2286号
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三森美居建材博览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创新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俊民。
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晶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