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4237号
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06元,由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