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华科贸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865号
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A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蒋俊民。
原告:**,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函霖,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雯慧,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科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材料购销合同》;2、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300万元,以及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837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LPR值4.65%计算,暂从2014年9月4日计算至2020年9月4日,随后按此方式计算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同时有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8月12日,原告**因承包恒安公司兰州银行相关工程,向被告**控制的鹏华公司购买空调、电器等货物,双方签订《装饰材料购销合同》。由于原告资金紧张,遂向兰州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于2014年9月4日依照原告**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放贷至被告鹏华公司。但被告收到款后并未发货,挪用他处。后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将多重法律关系累计欠付原告**的各类款项核算后一并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条(含本案在内300万元),后因诉讼时效即将届满,2017年11月14日**就相关款项另行出具了借条一张。现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过债权,且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中,因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系刑事未决犯,故本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待被告**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原告可再次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8元,退还给原告甘肃恒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劲松
人民陪审员  安翠红
人民陪审员  王惠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