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金执字第0952号
申请人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湖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彪。
申请人金湖县三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湖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金商初字第053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王彪欠原告金湖三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63547.5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430元由二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金湖县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彪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金湖县三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金商初字第05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斌
执行员 粘 铭
执行员 王德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