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栋****-2。
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91民初4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慧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