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人信汉商银座**栋****-2。

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亿博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91民初40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慧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