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57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2幢16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东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5018号3幢1层B12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29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上海东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余的设备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其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目前账户余额极少。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骁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