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4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