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4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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