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2003号
原告: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1栋3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朱雨晨,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与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言成商务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立即支付言成商务服务公司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言成商务服务公司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与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签订《公司业务代理办理协议》,约定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协助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宜等,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支付言成商务服务公司费用70,000元,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多次催告,军达通信工程公司至今仍有10,000元未支付。综上,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言成商务服务公司的正当权益,为维护言成商务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7日,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甲方)与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乙方)签订《公司业务代理办理协议》,主要内容为: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有乙方专业人员为甲方协助办理甲方公司在遂宁市办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宜,以下简称“许可”,包括:1.代甲方寻找挂靠机电二级建造师四名,挂靠费用14,000元/人/年,共计费用55,000元;2.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办理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共计费用15,000元,乙方于收到款项后为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以及由乙方代缴的行政规费,以下简称“相关费用”70,000元。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建造师确定当天一次性支付四名建造师一年挂靠定金费用共计20,000元,建造师转入甲方公司后支付剩余建造师费用共计35,000元,乙方须在收到该款项后保证为甲方进行相关许可的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若办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要求乙方停止办理,该项费用不退还,办理完成后,甲方需于收到乙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天(若甲方为非成都本地企业,则为甲方收到乙方所办理之甲方安全生产许可证传真或扫描件当天)支付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费用15,000元。甲方延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乙方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逾期违约金;甲方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直接导致乙方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可要求甲方另行赔偿,但甲方支付给乙方赔偿金额最高上限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以及由乙方代缴的行政规费总额。
2019年4月3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有效期为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3日,延期核准栏显示经审查,准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2019年4月9日,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与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员工刘军确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已通过,要求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尾款15,000元,刘军表示同意。之后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刘军催要尾款,刘军多次承诺新的付款期限;2019年4月26日,刘军承诺本月内支付尾款,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员工表示同意;2019年6月17日起,言成商务服务公司通过微信向刘军催要尾款,刘军未再回复。
以上事实有言成商务服务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业务代理办理协议》、《安全生产许可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言成商务服务公司的诉讼主张及案件证据进行抗辩及质证,对言成商务服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与军达通信工程公司签订的《公司业务代理办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与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言成商务服务公司按约为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事宜,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并承诺会支付尾款,现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放弃对言成商务服务公司诉讼主张的抗辩及质证。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军达通信工程公司仍欠尾款10,000元,言成商务服务公司起诉要求军达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尾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本案中,双方约定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应在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传真或扫描件当天支付15,000元尾款,若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延迟支付合同项下任何费用,言成商务服务公司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逾期违约金,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军达通信工程公司仍未支付上述10,000元尾款。言成商务服务公司主张军达通信工程公司应从2019年4月5日起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微信重新约定了支付期限为2019年4月之内,故本院确认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为: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尾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素莲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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