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1栋3单元6层。

法定代表人:朱雨晨。

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本院在执行四川言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