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672567819。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