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F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672567819。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