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2执1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军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13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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