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91号之一
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景杉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9116948E。
法定代表人胡敏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
法定代表人武钱军。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
法定代表人季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浪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478元,由原告临安市天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