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铁路天龙贸易公司招待所诉被告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徐铁民初字第52号


原告徐州铁路天龙贸易公司招待所。
被告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铁路天龙贸易公司招待所诉被告杭州真心热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铁路天龙贸易公司招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2元,由原告徐州铁路天龙贸易公司招待所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包红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