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550号
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荣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山,邳州市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董事长。
被告:邳州苏源徐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明,副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邳州苏源徐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6元,由原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可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