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与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3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侧、荣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盛立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君,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建设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薛荣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志兰,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凯,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安公司)、葛志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8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欣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轮安公司、葛志兰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应对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应履行保修义务,一审认为防水高度不足不可归责于其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欣盛公司的申请,委托宿迁梽宏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梽宏公司)对1#、2#宿舍楼卫生间屋顶漏水、管道井漏水、1楼大厅天花板渗水等问题形成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上述问题系施工过程中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以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导致。该鉴定意见的依据系相关技术规范,而卫生间防水标准规定:高湿度房间(如卫浴间)的墙或直接被水淋的墙(如淋浴间、小便池处)应做防水层,防水层涂刷范围如下:1.安装带软管淋浴喷头的墙面及其两侧墙面自地面以上1800毫米;2.采用暗管(无软管)安装的淋浴喷头的墙面及其两侧墙面自地面以上应不低于淋浴喷头高度,同时不应小于1800毫米;3.与浴缸接触的墙面,自地面至浴缸顶面以上300毫米;4.与洗面盆接触的墙面,自地面至洗面盆以上300毫米;5.小便池处自地面以上1800毫米;6.穿过楼板的管道(包括套管),自管根部以上100毫米。显然,轮安公司、葛志兰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双方的《工程施工合同》也规定:按国家验收标准及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轮安公司、葛志兰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定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应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对欣盛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视而不见,仅依据《设计施工说明》就认定轮安公司、葛志兰按图纸施工错误。一审中,欣盛公司提交了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纸,该图纸也是施工的依据,图纸载明:卫生间地面的防水高度为:四周卷起至少250毫米,与楼面、竖管转角处加高300毫米(即至少500毫米),淋浴、水池、盥洗池加高1500毫米(即至少1750毫米),管道井应密封胶封严,同时载明了防水材料及施工工艺等要求。鉴定机构现场测量卫生间防水高度仅为200毫米,管道井未作防水处理,轮安公司、葛志兰既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也未按图施工,然一审法院却对欣盛公司提交的图纸视而不见。《设计施工说明》不是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对实际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不予审查,在轮安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葛志兰后,在工程交付五年内,工程防水出现质量问题,轮安公司、葛志兰理应连带承担保修义务。
被上诉人葛志兰二审辩称:1.葛志兰就涉案工程提供的仅是劳务,涉案工程的施工材料及工程的监理均是欣盛公司自行提供或委托,葛志兰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施工说明按图施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欣盛公司及其委托的监理公司均未对葛志兰施工工艺提出任何异议,涉案工程完工后,欣盛公司、葛志兰及监理公司组织了对相关工程的验收,后欣盛公司向葛志兰出具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因此葛志兰认为即便工程存在瑕疵,相关的责任也应有欣盛公司自行承担。2.欣盛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设计施工说明,载明案涉工程卫生间防水层的高度应为200mm,后经梽宏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卫生间的防水层高度达到200mm,故依据鉴定报告可以证明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葛志兰不存在任何的施工工艺过错问题。3.欣盛公司认为葛志兰在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未对管道井进行防水施工,但依据欣盛公司向葛志兰提供的相关图纸及设计施工说明,案涉工程的相关管道井并未要求做防水处理,所以即便因管道井的问题致使卫生间出现渗水现象,那么相关的责任应由欣盛公司自行承担。4.欣盛公司一审中对相关的鉴定报告三性均无异议,但其在上诉理由的第一部分阐述相关的鉴定报告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合理,葛志兰认为鉴于欣盛公司在一审中对鉴定报告的三性均无异议,因此欣盛公司的上诉理由第一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5.欣盛公司在上诉理由的第二项阐述一审法院在裁决时对其提供的图纸视而不见,但纵观一审所有的笔录及鉴定申请资料,均未发现欣盛公司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过案涉工程的相关图纸,因此欣盛公司上诉理由的第二项明显为虚假陈述。6.一审过程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卫生间防水原因已经作出明确说明,且欣盛公司也在一审中认可该鉴定报告的三性,因此欣盛公司在二审中要求补充鉴定的申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采纳。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轮安公司二审未作辩称。
欣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轮安公司、葛志兰赔偿欣盛公司维修费用38067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欣盛公司将其新建的1#、2#宿舍楼的土建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以及水电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发包与轮安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内容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欣盛空调(沭阳)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3.承包范围:宿舍楼1#及宿舍楼2#工程土建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水电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楼梯扶手、屋面栏杆除外);……;三、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及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五、承包方式: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乙方承包所有人工、机械设备(含4台塔吊)、内外钢管脚手架、包一切工用具、包劳动保护用品、包工期、包进度、包质量、包文明安全施工。六、甲方工作及指令:1.提供施工图纸,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表、技术到底。……;3.施工中所有建筑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不得耽误乙方施工。七、乙方工作及责任: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地方性验收评定标准及甲方的变更施工。……;8.乙方对施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基础、主体结构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水、外墙防水为5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内出现渗水、外墙渗水(包括但不限于)等其他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免费返修及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该工程实际由葛志兰承建。2012年8月16日,涉案1#、2#宿舍楼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现欣盛公司以涉案1#、2#宿舍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处理。
经欣盛公司申请,针对涉案1#、2#宿舍楼卫生间屋顶漏水、管道井漏水、1#楼大厅天花板渗水脱落等质量问题,系施工工艺还是防水材料存在问题进行了鉴定,宿迁梽弘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为:欣盛空调(沭阳)股份有限公司1#、2#宿舍楼卫生间屋顶漏水、管道井漏水、1楼大厅天花板渗水等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以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导致在用水过程中水通过墙体及现浇板渗透,从而导致管道井及卫生间附近墙面油漆脱落。
一审法院认为,葛志兰无从事涉案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借用轮安公司资质与欣盛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的,应当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涉案工程质量问题为施工过程中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以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导致在用水过程中水通过墙体及现浇板渗透,从而导致管道井及卫生间附近墙面油漆脱落。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系按欣盛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且由欣盛公司提供材料及监理。涉案工程建筑设计施工说明上卫生间防水屋要求的高度为200mm,与鉴定报告中测量的高度一致,故防水层高度不足不能归责于轮安公司、葛志兰原因,该施工说明上对管道井也未作出要做防水处理的要求,欣盛公司既未能证实轮安公司、葛志兰的施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也未能证实轮安公司、葛志兰未按约定施工,故欣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遂判决:驳回欣盛空调(沭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10元,保全费212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49130元,由欣盛空调(沭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欣盛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供管道井、卫生间的施工要求图纸各一份。旨在证明:管道井的施工要求在浇注时必须要预埋防水套管,然后再进行浇注。对此,葛志兰质证意见为:对欣盛公司提交的关于卫生间排水管及管道井施工工艺流程的说明,葛志兰在施工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上述施工说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本院认证意见为:从该两份图纸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本案房屋的漏水与天花板渗水脱落系轮安公司、葛志兰的原因导致,故该图纸与本案无关。
关于一审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欣盛公司主张本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归责于轮安公司、葛志兰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葛志兰施工涉案工程,就欣盛公司主张的工程“1#、2#宿舍楼卫生间屋顶漏水、管道井漏水、1楼大厅天花板渗水等”质量问题系施工工艺存在问题导致还是防水材料存在问题导致,一审法院委托梽宏公司进行鉴定检测。梽宏公司经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该司法鉴定报告载明“欣盛空调(沭阳)股份有限公司1#、2#宿舍楼卫生间屋顶漏水、管道井漏水、1楼大厅天花板渗水等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以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导致在用水过程中水通过墙体及现浇板渗透,从而导致管道井及卫生间附近墙面油漆脱落。”,因欣盛公司、葛志兰审理中均称对该鉴定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故可以认定欣盛公司本案主张的质量问题系由于施工的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以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导致。对于卫生间防水高度及管道井未做防水,葛志兰主张其系按照图纸施工,因欣盛公司(甲方)、轮安公司(乙方)的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地方性验收评定标准及甲方的变更施工”,故因葛志兰按图纸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应归责于轮安公司、葛志兰。本案审理中,葛志兰提供了涉案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说明,该说明记载卫生间防水屋要求的高度为200mm,同时该说明上对管道井并未作出要做防水处理的要求。根据鉴定报告记载防水层高度约为200毫米,可以认定施工的防水高度为200毫米,故葛志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按照图纸施工,防水层高度不足及管道井未做防水非其施工工艺原因,欣盛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归责于轮安公司、葛志兰不能成立。
欣盛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系轮安公司、葛志兰未按图纸“需要封堵的管道井待管道安装完毕后再浇筑混凝土封堵,板筋预留”、“室内给排水立管及卫生用具的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时,应配合土建施工预留孔洞;当穿越屋面时,应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安装见96S406”内容施工所致,故要求轮安公司、葛志兰给付维修费用,同时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因欣盛公司一审认可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其主张的重新鉴定理由也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准许。因鉴定报告已经得出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系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且也无证据证明“卫生间防水高度不足及管道井未做防水处理”系轮安公司、葛志兰施工工艺的原因,故本院对欣盛公司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欣盛公司还上诉称轮安公司、葛志兰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建筑法的规定、施工图纸施工,故轮安公司、葛志兰应给付维修费用。因对该主张欣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也无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与涉案工程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欣盛公司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欣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上诉人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亚非
审判员  覃卫东
审判员  庄云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