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2执2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珠江东路北侧(珠江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肖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炮车街道富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运河街道徐塘办事处马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海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偿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损失56000万元;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85元,由徐州市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邳公房*)、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邳公房*)的厂房;于2017年2月8日向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的征收补偿款6900000元及利息。
2017年5月9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由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17年8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7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
3、2017年11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中采取的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其表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具备足额清偿该案执行标的的价值,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