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2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管銮球,男,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36-1号。
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邳劳人仲案字(2016)第115号: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銮球拖欠的工资6135元。
因被执行人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厂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申请人书面申请暂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