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雅特丽实业有限公司、欧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6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1711-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颖,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泓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特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南工业区上头亭路45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荣宾,总经理。
原审被告:欧阳**,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特丽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明梅)
代书记员( 钟 玲 )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