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安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 3048号
原告
***,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上头亭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35154Q。
法定代表人:欧阳施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福建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国清,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卢国清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王敏
人民陪审员 谢志忠
人民陪审员 王锦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亚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