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惠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欧阳某某、厦门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21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欧阳**,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1711-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

原告***与被告欧阳**、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秋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