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21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欧阳**,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1711-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
原告***与被告欧阳**、厦门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秋婷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