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047号之一
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289号8号楼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廖宝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萍,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宋斌,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林郁基。
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元,由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