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289号8号楼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廖宝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萍,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宋斌,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林郁基。
原告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提交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6047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2月9日冻结了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1292********账户存款(足额冻结)。2021年12月20日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山禹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账号129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薛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张琨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