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14-C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经理。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01单元、201单元、301单元、401单元。
负责人:陈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清,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师 光
人民陪审员 谢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科研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