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5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14-C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经理。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01单元、201单元、301单元、401单元。

负责人:陈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清,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师 光

人民陪审员 谢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科研

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