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70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14-C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朝阳

审判员  孙 仲

审判员  苏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