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虞风春晖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3926号之一

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5号凯旋广场2号楼1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6477XY。

法定代表人:孟国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3层14-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899044。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计3673元,由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阿娜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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