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某某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700号

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凯旋广场**楼1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6477XY。

法定代表人:孟国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莲前集团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899044。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

被告:许永健,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永健、***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