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之**。
委托代理人曹维、郑武雄,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住厦门市思明区v>
被告**,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住厦门市思明区v>
被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莲前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永评。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弘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欧阳群力
代理审判员 黄 南 清
人民陪审员 郝 晓 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杨 耀 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